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业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
2020年4月6日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目标,保障实验室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进一步做好做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保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时时刻刻树立红线意识。
第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实现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责任体系,分别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建设、检查、管理等工作,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二级单位主要指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处、相关系部等。
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等在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和安全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各系部主要负责学校教学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指导、督查、协调各实验室(中心)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评估、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学校,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小组研究决策;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数据与工作报告的呈报工作。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平安校园建设与综合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单位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校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火预案,配置、管理和维护学校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组织安全检查并督促问题整改;制定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
系部是所辖实验室管理责任单位,要接受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工作管理,加强实验室制度建设,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与处理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报送实验室安全报告。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明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分工,建立实验室安全的三级“管、防、治”体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自所辖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副职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具体组织开展实验室的建章立制和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是该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室内安全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与主要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要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使用时,使用者(任课教师或工作人员)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现场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要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宣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安全技能,做到安全教育的“入脑入心”,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常识。
第十四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均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具备良好的安全责任意识,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要规范张贴统一的实验室安全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做好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上课的教师、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都有接受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安全管理
(一)本办法所指实验室人员包括进入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外人员。
(二)学校的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和实验室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先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四)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五)实验室人员调离实验室,需做好相关交接手续,避免遗留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范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做好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登记、评估等环节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水、电、防火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要知晓电源总开关的位置,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相对应的总开关。
(二)使用与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实验室防火工作。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坚决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实验室各种消防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妥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电源插排严禁串联使用;空气开关、电源插排和电源线等电器配件应选择带3C认证标识的产品;定期开展检查,对电线老化等隐患以及出现的线路安全问题要及时报修、及时排除。
(四)实验室内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实验室严禁私自进行水、电、暖设施改造。
(五)除因工作需要并向所属单位报告申请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外,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二十条 电子数据和档案安全管理
(一)根据工作内容和数据的应用价值,从物理安全和安全服务方面加强实验数据的安全性管理。
(二)按照涉密等级与管理要求,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控制不应公开的档案信息。
(三)保存档案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公共信息网络连接,确需连接时,必须通过安全保密审查;加强对档案信息网络传输的管理,确保网络和使用过程的信息安全。
(四)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工作,并设置计算机操作系统用户口令。
(五)计算机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卡或反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版本,做好防病毒工作。
(六)保存档案数据的计算机外送修理时,应将有关数据的内容清空、删除或将硬盘摘除,并做好计算机修理情况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安全审核管理
(一)实验室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设计者、建设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相关责任部门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严格安全验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消防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切实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外安全责任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或者和校外单位合作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部环境管理
(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整齐,桌面、仪器、地面、门窗及管道干净,线路、开关板上无积尘。不得在实验室内及附近堆放杂物。
(二)实验课后要清理场地,离开实验室前要关好门窗、关闭电脑等,特别是遇到停电时,要对各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
(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禁止将饮料、水果和食品带入实验室食用。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新建、改建或扩建实验室用材和所购物资要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等方面规范,安保、消防施工方案要符合国家安全与技术要求并报经安全管理处审批通过方可施工。
(五)实验室装修改造中涉及水、电、暖改造或增容的,应在施工前将设计方案经后勤处审核通过,并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展施工。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后勤处的监督检查。
(六)实验室装修改造不得随意变更、拆除、移动、遮挡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安全管理处履行消防审批手续;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喷淋系统的实验室不准擅自分隔、改变现有房间面积,如确需分隔、改变,必须报安全管理处审核备案通过。
(七)实验室搬迁要有搬迁应急和安全预案,避免发生实验室物品丢失、损坏和搬迁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尽量减少对他人和周围环境、场所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安全检查。在日常常规检查管理基础上,学校要对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资源投入和信息平台建设。要加强安全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专兼职安全人员,并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执行;不断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教学类实验室及时报告实验教学中心或安全管理处处理,科研类实验室及时报告科研处或安全管理处处理。对于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报告和处理结果报送小组,由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建立安全工作奖惩机制。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问责追责。
第二十九条 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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